申请人:苏州贝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17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6474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30679号图形商标、第8668017号“ZHAO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卫生巾;卫生内裤”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空气清新剂;净化剂;杀虫剂;农业用杀菌剂;救急包;牙填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9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维生素制剂;补药;药物饮料;化学药物制剂;护肤药剂;医用营养食物;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医药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消毒剂;兽用洗涤剂”商品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现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