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特色产业发展协会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10689号“六合盆牛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补充相关材料证明六合盆牛腩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是存在必然联系,符合地理标志概念。申请人已经向六合区人民政府重新申请《关于同意南京市六合区特色产业发展协会申报注册“六合盆牛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确申请人负责注册后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对于使用管理规则的阐述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且已经进行进一步完善,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包括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资料显示,六合盆牛脯为特色小吃,其虽解释了制作牛腩的牛肉特征及制作工艺特点,但上述材料仅为申请人自述资料,并无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直接证明六合盆牛脯的品质系由当地自然因素直接影响,不符合地理标志概念。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有效的受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虽然申请人针对我局驳回理由,对原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相关内容做出修改,但经修改后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仅是表述各种自然因素条件对其产品产生了哪些影响,未充分说明其产品特定品质受生产地域自然因素决定形成的联系。第六条仅描述了产品的普遍特征,罗列了产品的营养成分等,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综上所述,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同意南京市六合区特色产业发展协会申报注册“六合盆牛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批复》已明确授权申请人负责注册后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已不再违反该条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