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悦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27782号“悦荟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49468号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