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珊婧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16479号“MOUNTAIN HOUSE 青青山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70492号“青也山房”商标、第11706439号“青塘山房”商标、第72009011号“青牧山房”商标、第65939351号“青璞山房”商标、第46968775号“青雅山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盘、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茶壶、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