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RS ALTMANN AG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3776号“ALTMANN CREDIBI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名称为ARS ALTMANN AG,申请商标现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3353号“ALTMANN”商标、国际注册第1131513号“ARS ALTMAN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同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