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海珐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快标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01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我局已核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410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提出的关于引证商标的注销申请,商标注销公告刊登于第194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