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55051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9550517

阅读:108518 2025-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伊德尔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燃雨知识产权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亚福神服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对第59550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2年就将原创图形进行注册使用,并在淘宝开设原创品牌服饰、帽店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明知的…

  申请人:伊德尔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燃雨知识产权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亚福神服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对第59550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2年就将原创图形进行注册使用,并在淘宝开设原创品牌服饰、帽店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盗用他人设计作品,在争议商标注册成功后恶意进行电话敲诈,主观恶意明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申请人将原创图形于2020年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进行了公开发表,通过开设抖音、天猫、淘宝等销售平台进行销售,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构成了对其在先合法权利的侵犯。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了大量同类别不同名字的商标,远超其正常的经营范围需要,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明显是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模仿和抢注,属于以非正常手段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创设计证明材料、版权登记证书、淘宝店铺销售证明材料、抖音账号及部分宣传视频、南logo文化及相关介绍、部分品牌销售发票、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注册,2022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但并未在本案中列举其在先其权利商标,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申请人所述的图形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1166133号、国作登字-2020-F-01166134号图形作品登记证书作者均为申请人,创作完成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登记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原创设计证明材料、淘宝店铺销售证明材料等,在无相反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前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该美术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申请人享有该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为图形,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图、外观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亦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已经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使用在“帽;袜”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但并未明确具体事实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述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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