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广能华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晓童
委托代理人: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98591号“广能华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35851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集生鲜肉类食材生产、销售和外贸为一体的专业食品企业。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持续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三、2020-2021年正值新冠疫情集中爆发时期,在此期间社会商业及文娱活动受到诸多限制,商标权利人经营、活动均受到影响,此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和客观障碍,属于商标权利人无法对商标进行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的正当抗辩理由。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宣传册;2、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人资质认证证书;4、新闻报道;5、合作合同及发票、银行电子回单;6、微博、公众号及抖音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他人在公告期内已领取答辩通知等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涉及复审服务,且部分证据没有显示时间,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其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6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肉类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而非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