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传特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联和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928957号“L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907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21年05月24日至2024年05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41928957号“LHE”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器接插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41928957号第9类“LHE”商标在“1.电器接插件;2.电开关;3.变压器(电);4.电连接器;5.电子电路连接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计算机外围设备;2.报警器;3.电子防盗装置;4.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5.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打印件):
1. 官网截图;
2. 微信公众号截图;
3. 抖音宣传截图;
4. 资格证书;
5. 视频拍摄说明函;
6. 视频截图(光盘);
7. 1688店铺情况截图;
8. 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副本)及复审答辩意见寄予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20年0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连接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07月27日止。2024年05月24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电器接插件;电开关;变压器(电);电连接器;电子电路连接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8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标有复审商标的连接器、插座、插头等配电控制设备类商品向多个市场主体进行销售,结合证据1-7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连接器、插座、插头等配电控制设备类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正式、合法的商业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电开关;变压器(电);电连接器;电子电路连接器”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器接插件;电开关;变压器(电);电连接器;电子电路连接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