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史蒂夫杰克逊游戏程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51970号“MUNCHK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572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视频游戏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查到复审商标的使用,且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证据。故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视频游戏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游戏公司,创造并出版角色扮演、卡片游戏和桌面游戏。“MUNCHKIN”游戏在各大平台发布,全球用户均可通过购买下载游戏,已具有高知名度。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百科关于被申请人介绍、MUNCHKIN网页截图打印页。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销程序中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U盘):
1、被申请人游戏介绍;
2、相关网站购买被申请人游戏网页截图;
3、相关媒体报道。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视频游戏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复审商标商标权专用期至2035年3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视频游戏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1为其及其游戏产品介绍。证据2、3为被申请人“MUNCHKIN”游戏在各大网站下载截图以及媒体相关报道。体现了复审商标以及游戏产品。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视频游戏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视频游戏卡;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