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长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吉德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74361号《关于第3588812号“J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行初183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我局对当事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的评述并无不当,予以认可。根据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公证书,在指定期间内的购买记录显示,复审商标及“吉德”字样使用在冰箱商品及冰箱商品宣传页面,上述使用方式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同时,结合在案发票及使用说明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24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在冰箱商品上,冰柜与冰箱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冰箱、冰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冰箱、冰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