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波罗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渡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67593877号“翱鸽 AOG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国际注册第1306706号图形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图形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图形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的欺骗性。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引证商标标识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影响力,且与申请人早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新闻介绍;2、申请人官网信息;3、商标注册证及翻译;4、文章和视频信息;5、参展合同;6、服务合同;7、协议;8、裁定书、判决书;9、被申请人公司信息、名下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车辆;汽车”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2类跑车、汽车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