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31653号“NATA N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第32类制果味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797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431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制果味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针对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 果汁; 混合果汁; 水果味软饮料; 带果肉果汁饮料; 无酒精鸡尾酒; 含椰果粒的无酒精饮料; 椰子水; 椰子汁(饮料)”九项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九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