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67034号“飞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24年10月13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2702号“飞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第13146316号“飞天纸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71272242号“飞天基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第46945008号“飞天面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申请人所有,二者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