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AVICO GROUP AMERICAS, 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0576号“EAGLE E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92541号、第75027364号、第14134779号、第77539168号、第64174926号、国际注册第826769号、第13854530号、第43427229号、第44996779号、第493049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被决定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EAGLE EYE”(可译为“鹰眼”)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中的独立识别文字“鹰眼”、“EAGLE EYE”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复审中不再等待上述引证商标最终权利状态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