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66833号“猫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230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93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