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58259号“SWI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793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1493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71334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所属行业领域不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未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品的回收利用”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净化有害材料”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