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平头哥(上海)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34142号“避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及注册性,与指定使用服务在含义、日常语境使用中都没有任何直接或必然的关联,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造成公众误认,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查询“避水”相关含义的搜索结果、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的包含“避水”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避水”构成,其使用在“芯片设计软件开发”等全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