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藏书羊肉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32989号“藏书藏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2969号“藏书藏味CANG SHU CANG WEI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