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049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05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物指纹门锁”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第78031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前述撤销决定和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物指纹门锁”以外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