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西重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70772号“京西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在第12类商品上已注册“京西”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系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65785号商标、第50631106号商标、第35825091号商标、第104931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信息、百度搜索、360 浏览器检索截图、类似在先案例、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网络媒体相关报道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京西”;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