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子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45815号“卡小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94984号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