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92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23554号第41类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1.培训;2.安排和组织会议;3.书籍出版;4.娱乐;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6.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7.游戏器具出租;8.经营彩票”服务、第38117393号第41类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1.娱乐服务;2.提供体育设施;3.玩具出租;4.组织彩票发行”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前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