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齿泰种植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44284号“ONEC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国际注册第1445465号“CAS-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予以撤销,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