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1631号“BiO pre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457415号“1001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差别,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没有固有词典含义的臆造词,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他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的“BIOPREG”已经顺利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依法予以核准保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在德国及欧盟注册,申请商标在日本也已经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书、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