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RA-KAISARIS ANONYMI EMPORIKI ETAIREIA OROLOGION KAI KOSMIMATON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类第1757579号“KESS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05420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经申请人提交商品限定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经限定后的“为他人推销珠宝首饰;为他人推销贵金属及其合金;为他人推销钟表仪器;为与珠宝首饰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与贵金属及其合金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计时仪器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珠宝首饰相关的市场营销;与贵金属及其合金相关的市场营销;与钟表仪器有关的市场营销”服务符合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