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28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59711号“水乐购SHUILEGOU及图”商标、第8512723号“谊通贸易及图”商标、第16685453号“菜团团CAIO2O.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