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吉姆斯纤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50398号“SKI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6303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在清洁制剂等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美容面膜、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SKIH”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