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俊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新县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学军
申请人因第34390425号“安提尼亚温娜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4414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已被无效宣告且已公告,故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