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华轻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元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慧盟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6185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451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035918号重审第0000001802号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5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复审商标已属无效商标。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