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爱能洁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嘉丹能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74336号“爱能洁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772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苏爱能洁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嘉丹能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企业荣誉;2、专利证书;3、企业方案PPT;4、产品使用说明书;5、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1年7月27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粉碎机;制木屑的机器;废物处理装置;化肥设备;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煤球机;升降设备;阀(机器零件);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搅拌机(机器);引擎锅炉用设备;铸造机械;风力发电设备;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片)”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34年5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04月22日。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照片中仅有两张照片标注了时间,且标注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荣誉、专利证书(证据1、2)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方案PPT、产品使用说明书(证据3、4)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据5)中仅有两张照片标注了时间,且标注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粉碎机”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