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英氏•优衡清 34478315

阅读:122107 2025-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欣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4478315号“英氏•优衡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330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欣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4478315号“英氏•优衡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330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21年05月30日至2024年05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婴儿食品”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复审商标在“婴儿食品”商品上的使用资料;2、纸巾产品设计图;3、消毒纸巾产品实物图、检测报告、采购框架协议、付款记录、发票、经销合同;4、婴儿纸尿裤产品实物图、经销合同、发票、出库单、检测报告;5、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工商信息及商标授权书;6、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7、在先决定书、判决书文件;8、申请人介绍资料及媒体报道;9、申请人网店信息、销售排行;10、申请人广告合同、发票、宣传图片;11、“英氏”品牌所获荣誉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复审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8年11月5日由湖南英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卫生内裤;卫生巾;内裤衬里(卫生用);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29年7月6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21年12月13日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05月30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被申请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维持“婴儿食品”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应无异议,本案复审商品应为商标所有人即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决定撤销的“卫生内裤;卫生巾;内裤衬里(卫生用);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浸药液的薄纸;婴儿尿布;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商品。

  3、申请人证据2的消毒纸巾产品实物图、检测报告、发票、经销合同标注的商标为“英氏”、“舒比奇”、“英氏•舒比奇”。

  4、申请人证据3的婴儿纸尿裤产品实物图、经销合同、发票、出库单、检测报告标注的商标为“英氏”、“舒比奇”、“英氏•舒比奇”。

  5、申请人证据9的网店信息、销售排行标注的商标为“英氏ENOULITE”。

  6、申请人证据11的品牌所获荣誉资料显示获奖品牌为“英氏”、“英氏忆格”等。

  7、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第6263062号“英氏”商标,核定使用在“婴儿食品;卫生巾;消毒纸巾”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依据我们查明事实3-7可知,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实物图、检测报告、经销合同、发票、网店信息、销售排行、所获荣誉资料等证据标注的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其他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纸巾产品设计图等证据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婴儿尿裤;消毒纸巾”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

本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英氏•优衡清 344783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4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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