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05392号“媚瞳网 MEITONG.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69314号“湄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CN”为申请人域名的一部分,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其他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5]第000004317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详见2025年8月27日第1949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CN”为我国国名的缩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并用于商事活动中,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