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摩荔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08887号“摩荔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74808号“摩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