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比斯特GP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8日对第565619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境外企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作品登记证书、外包装、网店截图等标识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之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精心设计,具有特殊含义,用在核定服务项目上,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被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非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任何规定,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
1.与穷游网、大众点评、中国银联和疯狂旅行合作的各种网站和媒体示例;
2.为中国消费者提供的2016年、2017年、2019年、2021年及2022年的购物邀请函和折扣劵;
3.为消费者提供的购物村指南;
4.通过微信、微博、官网对答辩人及争议商标的宣传和推广;
5.位于上海淮海路的户外广告牌;
6.关联公司在2019年在上海举办的活动现场照片;
7.第三方媒体、平台等对答辩人及争议商标的宣传和推广。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1日申请注册,并于2023年0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