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284897号“薯香门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薯香门第 82284897

阅读:153454 2025-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衣爱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84897号“薯香门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未构成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类别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第14256613号“薯香…

  申请人:衣爱文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84897号“薯香门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未构成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类别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第14256613号“薯香门第”商标(以下称上述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有关裁决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薯香门第”是对成语“书香门第”的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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