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283855号“K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M 80283855

阅读:118765 2025-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快马联合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83855号“K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9559号“K&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

  申请人:广东快马联合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83855号“K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9559号“K&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等待该撤销案件审查完毕,再审查本驳回复审案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1.安全咨询;2.交友服务”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1.版权管理;2.调解;3.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4.诉讼服务;5.知识产权监督;6.知识产权许可;7.知识产权咨询;8.仲裁”服务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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