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科玛法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75455号“阿科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76342号“阿科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其在“阀(机器部件); 蝶阀(机器部件); 球阀(机器部件); 疏水器(阻气回水阀)”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阀(机器部件); 蝶阀(机器部件); 球阀(机器部件); 疏水器(阻气回水阀)”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 蝶阀(机器部件); 球阀(机器部件); 疏水器(阻气回水阀)”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内燃机燃料转换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