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APIGEN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16523号“BIOCRED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推广,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官方网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