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63470号“春玫牌chun mei p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春玫牌chun mei pai 35163470

阅读:68258 2025-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俊达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邯郸市信达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知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35163470号“春玫牌chun mei 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05133…

  申请人:广州市俊达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邯郸市信达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知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35163470号“春玫牌chun mei p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051331号“红玫牌”商标、第8360718号“红玫牌”商标、第1300740号“红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红玫牌”商标知名度极高,完全可以通过公开途径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情况,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产品实物照片;申请人与合作方的购销单、送货单;申请人参展资料;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证明;申请人所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人“红玫牌”户外广告宣传及发货现场照片;申请人“红玫牌”橡胶手套在淘宝的销售情况;申请人维权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善意申请注册的,没有摹仿、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恶意。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灭火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4类“洗涤用手套”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的申请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已超过五年期限,故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我局予以驳回。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主张,为2013年《商标法》所涉及条款,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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