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33258号“NING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99454号、第14431516号、第78084910号、第797353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获准初步审定,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NING LIF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独立识别文字“LIFENING”、“NING”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