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文贤
委托代理人:国进同城(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98057号“蜥蜴丛林LIZARD JU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5640号图形商标、第10631417号“ONTOPCREEPER及图”商标、第12179060号“TOKAY及图”商标、第15067396号“YAMOR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71287号“ALEZAR ENJOY TRAVE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68443号“LUX ALEZA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77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4年5月6日,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4年8月6日,上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专用权期满已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上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