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义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66168号“八戒的面包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48027号商标、第33617347号商标、第19409810号商标、第21394180号商标、第1907534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47、1949、1950、195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