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200603号“麻潮mach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麻潮machao 63200603

阅读:81870 2025-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收集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新势力创意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广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台州分所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1日对第63200603号“麻潮mach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29件商标,…

  申请人:爱收集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新势力创意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广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台州分所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1日对第63200603号“麻潮mach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29件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麻潮machao”、“法昂faang”百度搜索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通过正当手段注册的,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善意的,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重要的品牌,经过使用已经形成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曾于2023年6月2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相同的理由对争议商标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且该案已审理终结。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棋牌室服务;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设计方面的培训;安排娱乐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组织彩票发行;艺术展览;提供麻将馆;商业培训”服务上。争议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9月13日止。

  2、申请人曾于2023年06月02日针对争议商标提起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后我局于2024年05月09日做出的商评字[2024]第000011790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将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我局在该裁定书中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于本案提及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但其并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且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至本案审理时,上述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于本案中明确引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将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且申请人提交了“麻潮machao”、“法昂faang”百度搜索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相关主张,故我局对此予以审理。

  申请人于本案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的其他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第63200603号“麻潮mach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麻潮machao 632006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4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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