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大疆双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36659号“沙漠农场SHAMONONGCH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27935号“沙漠石化SHAMOSHIHUA”商标、第13479800号“大沙漠BIG-DESERT”商标、第22684540号“沙漠之家SHAMOZHIJIA及图”商标、第26454987号“沙漠派”商标、第79601300号“漠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沙漠农场”,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沙漠石化”、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大沙漠”、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沙漠之家”、引证商标四“沙漠派”、引证商标五“漠沙”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 货物展出; 广告宣传; 商业橱窗布置;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进出口代理; 市场营销; 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有关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