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81625号“ISC.AI 学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ISC”是申请人参与设立并筹办的互联网安全大会的英文缩写名称,具有较强显著性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2356号“学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20331号“学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81349号“学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59119号“ISC SHI CHEN FOO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672925号“ISC ION SIC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697797号“ISC INTERNATIONAL SOURCING CENT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至六的状态待定,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误认。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1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四至六的状态信息、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及申请人官网介绍、百度百科介绍、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商业询价、商业行情代理、开发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4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尚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英文字母均为“ISC”。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广告、商业专业咨询、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推销(替他人)、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六尚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待定。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六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中含有“AI学苑”文字,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于获准合法性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