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未来精灵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3511号“GenieOS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63394号“GENIE NETWORKS”商标、第69058693号“GEN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字母构成、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网络搜索结果截图、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介绍、举证案例、“GenieOS”官网介绍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一、二在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分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