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美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57643号“源力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第43523883号“源力草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8878705号“原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该项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