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HUNG YU JEON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庚致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20920号“COCU COMFORT&CONFIDENCE FOR 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9506号“酷裤传说 COC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77010号“CO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54797号“COC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在国外多个国家成功注册。另,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已临近商标有效期限,目前未提交续展,上述两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申请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经续展,其专用期限至2035年10月6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短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内衣、袜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COCU”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文字“COMFORT&CONFIDENCE”,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