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20975号“天佑德青稞香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放弃除“青稞酒”外的“威士忌,开胃酒,烧酒,白酒,白兰地,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鸡尾酒”商品申请,只保留“青稞酒”商品。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香槟”虽然为外国地名为欧盟地理标志和白葡萄酒,但申请商标的使用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类型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可以申请放弃“香槟”文字的专用权,也可以放弃“葡萄酒”之外的商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相关宣传报道资料、相关商标信息、相关销售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关于放弃商品的理由与其评审请求不一致,故我局对申请人的放弃商品的理由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中“青稞”使用在“青稞酒”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另,申请商标中“香槟”为法国葡萄酒最有名的产区之一,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为欧盟地理标志和白葡萄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类型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青稞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